:::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時確未購置機器設備者仍可適用股東投資抵減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稅一發字第091045158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有關廠商申請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時,其於完成證明「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欄,廠商確未購置機器設備者,應如何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5年免徵營利事業稅一案,請依照財政部賦稅署意見(如附件)辦理。說明:二、有關廠商申請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時,其於完成證明「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欄,廠商確未購置機器設備者,依照財政部賦稅署意見,依法仍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如欲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稅者,依現行規定,須以購置全新機器設備較為妥適。(經濟部工業局工策字第09100112740號函)

附件:財政部賦稅署台稅一發字第0910451589號函

主旨: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完成證明」中「購置全新機器設備」之欄位,如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之廠商確未購置機器設備者,應如何適用股東投資抵減或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乙案。說明:二、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所發行之記名股票,符合一定條件者,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為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8條所明定,揆諸該條文及相關規定,除應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第16條規定,其所募集之資金應以支應該投資計畫所需者為限外,尚無限制該等資金必須用以購置機器設備,如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確未購置機器設備,依法仍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三、惟按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第2項第2款及第10條第2項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增資擴展者,須購置新增設備或應用軟體方得據以計算免稅所得或轉讓免稅獎勵;另查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新投資創立者,雖無規範須自「新增設備」且以獨立生產服務單位或擴充主要生產或服務設備產生之所得為限,但如准其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除無法依第10條規定將原免稅期間未屆滿部分之獎勵由受讓公司繼續享受外,亦發生相同投資計畫內容,卻因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而產生不同法律效果之虞,因此,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如欲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依現行規定,似以仍須購置全新機器設備較為妥適。四、綜上所述,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如已完成投資計畫但未購置機器設備者,僅得適用股東投資抵減,為避免公司適用法令錯誤,建議 貴局於核發相關證明文件時,加註前揭不得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等規定,並修正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以資明確。另有關說明三前述新投資創立及增資擴展適用免稅疑義乙節,建議 貴局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方式辦理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