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對花蓮縣觀光推展基金之捐贈可全額列為費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396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