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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應清算而未規定或選任清算人者其稅單應載明全體股東或董事並向其中一人送達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6045224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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