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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出售土地之建物評定現值縱不及基地公告現值之10%如符規定仍可重購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8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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