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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出售土地之建物評定現值縱不及基地公告現值之10%如符規定仍可重購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826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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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君出售地上建物建築工程未滿1年且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之土地,嗣於重購土地後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一案,倘經查明該出售土地合於同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仍有上揭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原已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