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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權利人代繳增值稅因納稅主體更正而應退還時得先抵繳更正後應代繳之稅款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601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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