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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核准免稅之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如免稅條件未變准予追溯自重新領照日起免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財稅字第09104564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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