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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核准免稅之車輛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如免稅條件未變准予追溯自重新領照日起免徵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財稅字第0910456427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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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核准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因失竊註銷牌照後尋獲並向監理機關重領新牌照,嗣後補辦免稅申請,如經查明其免稅條件並未改變,准予追溯自新領牌照日起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