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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以董事名義合建分屋再回復為公司名義如未支付價金增列存貨成本得辦理釐正手續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4161002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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