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進口時未檢附原產地證明申請適用優惠稅率不得再補證申請退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095050279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