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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131002915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1130222修正總說明.pdf
1130222修正對照表.pdf
1130222附件一修正對照表.pdf
1130222附件二修正對照表.pdf
1130222附件三修正對照表.pdf
1130222附件八修正對照表.pdf
圖表附件:
附件一海關認定進口貨物原產地標準作業流程圖.pdf
附件二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執行參考事項.pdf
附件三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標準作業程序.pdf
附件四送駐外單位查證項目表_新_通案.pdf
附件五送駐外單位查證項目表_新_瓷磚.pdf
附件六送駐外單位查證項目表_新_花崗石.pdf
附件七海關送請駐外單位協查產地案件回報單.pdf
附件八送駐外單位查證項目表_太陽光電產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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