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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9 18:0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繳租及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按養殖地區及魚貝類計算繳租標準:
    岩礁地區魚貝養殖:
    一級:養九孔、龍蝦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二級:養石斑魚、鯛魚類,每公頃年繳八十公斤。
    三級:其他魚貝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陸上魚塭區魚貝粗放養殖:(分級以虱目魚折算繳租)。
    一級: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二級:每公頃年繳廿五公斤。
    三級:每公頃年繳二十公斤。

二、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標準:
    岩礁區○‧三公頃以下;陸上魚塭區粗放養殖三公頃以下。

三、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給予之優惠:
    前三年六折收租;第四年起八折收租兩年;第六年起停止優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