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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海岸養殖用地繳租及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4001248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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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養殖地區及種類計算繳租標準:
  (一)岩礁地區魚貝及其他養殖:
    1、一級:養九孔、龍蝦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2、二級:養石斑魚、鯛魚類,每公頃年繳八十公斤。
    3、三級:養其他魚貝類,每公頃年繳六十公斤。
    4、四級:養紫菜、青海菜、葡萄藻等經濟型海藻,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二)陸上魚塭區魚貝粗放養殖:(分級以虱目魚折算繳租)
    1、一級:每公頃年繳三十公斤。
    2、二級:每公頃年繳二十五公斤。
    3、三級:每公頃年繳二十公斤。
二、小規模經營養殖戶認定標準:
    岩礁區○‧三公頃以下;陸上魚塭區粗放養殖三公頃以下。
三、小規模經營之農漁民給予之優惠:
    前三年六折收租;第四年起八折收租兩年;第六年起停止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