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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11: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進口貨品通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07102843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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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中華民國(臺灣)政府與史瓦帝尼王國政府經濟合作協定(以下簡稱本協定),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協定所涉進口貨品通關事宜應依據本協定、本作業要點辦理。未規範者,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納稅義務人自史瓦帝尼王國進口合於本協定附件I規定之原產貨品,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進口報單「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PT」字樣(優惠關稅待遇Preferential Tariff Treatment, PT),經填報PT者,視為報明適用優惠關稅稅率。但本協定關稅配額貨物之通關作業,應依第四點規定辦理。

(二)檢附史瓦帝尼王國授權簽證機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或其副本,並於進口報單「產地證明書」欄填報該證明書之號碼。

(三)進口貨品完稅價格未逾美金五千元者,無須檢附原產地證明書,出口商須於商業發票或其他運輸單據聲明貨品原產地為史瓦帝尼王國(內容及格式如附件一)。但將同批貨品分開申報者,不適用之。

(四)檢附符合本協定附件II第十條直接運輸與直接購買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每一份原產地證明書僅能適用於單一進口報單之單項或多項貨品。

四、進口合於本協定附件I-A、附件I-B及附件I-C規定之原產於史瓦帝尼王國之粗製糖、精製糖、天然蜜及酪梨,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其通關作業除依前點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粗製糖及精製糖:申請適用配額內免關稅者,應持憑關稅配額證明書(以下簡稱配額證),並於進口報單之「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填報配額證號碼,及「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PT」字樣;超出配額數量者,依該等產品之第1欄稅率徵稅。

(二)天然蜜及酪梨:申請適用配額內免關稅者,應持憑配額證並於進口報單之「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欄填報配額證號碼,及於「稅則增註」欄分別填報適用進口稅則第4章及第8章免關稅之增註項目「0403」、「0805」;申請適用配額外優惠關稅稅率者,應於「自由貿易協定優惠關稅註記」欄填報「PT」字樣,依第2欄優惠關稅稅率徵稅(如附件二)。

五、第三點第三款規定之原產地聲明書,應由史瓦帝尼王國之出口商以英文繕具並簽署,聲明所載貨品具有原產貨品資格。

海關對原產地聲明資料之真實性有合理懷疑時,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原產地證明書。

六、納稅義務人自史瓦帝尼王國進口合於本協定附件I規定之原產貨品,未於報關時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得於貨品放行之翌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並退還溢繳之關稅: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團體,應載明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如為營利事業者,應載明統一編號。

(二)進口報單影本。

(三)該進口貨品符合本協定規定之原產資格聲明或出口方授權簽證機構簽發之有效原產地證明書或其副本。

(四)其他應海關要求提供之證明文件。

七、依本協定規定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者,納稅義務人應自貨品進口放行之翌日起,將相關原產地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進口文件保存五年。

八、海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所申報之產地及其證明文件存疑時,得向出口方授權簽證機構提出查證請求。

九、進口貨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得拒絕適用本協定優惠關稅待遇,並將理由通知納稅義務人:

(一)被請求協助之出口方授權簽證機構未能於六個月內提供資料或查證結果。

(二)經出口方授權簽證機構確認未核發或以無效、虛假文件資料申請證明。

(三)進口貨品經認定不符合本協定附件II原產地規則之相關規定。

(四)未檢附應具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本協定優惠關稅待遇,如未能即時檢具原產地證明書或應檢附之其他文件,而有先行提貨必要者,除依規定不得押放之貨品外,得申請按非優惠性關稅稅率計算應納關稅之金額繳納保證金,辦理押放。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