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當設備損毀事實發生時,請櫃場業者協助留下肇事者,並保留肇
事現場原貌,勿移動現場物品,以供警方拍照存證,並立即通報
監管海關。
二、監管海關應立即報案拍照蒐證或請櫃場業者協助報案,請警方前
往現場受理報案、拍照蒐證及錄製詢問筆錄,並陳報上級及通報
保險公司。
三、請肇事者留下聯絡資料及簽填切結書,載明由肇事者負責修復並
支付修復費用(如為拖車等運輸業,請所屬公司派人會同簽名切
結賠償),併通知肇事者投保之保險公司派員到場參與表示意
見,釐清責任歸屬,以利後續索賠。
四、監管海關通知肇事者於兩週內洽妥維修廠商,並於一個月內完成
修復。請監控中心或資訊室或保險公司提供相關配合廠商聯絡資
料。
五、經監管海關催促後,肇事者若仍無法如期洽妥維修廠商處理,由
監管海關通知肇事者後,另請監控中心或保險公司協助逕洽維修
或建置廠商進行修復,相關修復費用由肇事者(或其所屬公司)
支付。
六、監管海關須追蹤損毀設備之修復進度,並隨時陳報上級。
七、損毀設備之修復完成後,由監管海關進行硬體設備驗收。如需進
行系統功能測試作業,請監控中心或資訊室通知電子封條監控系
統技術維運團隊,由監管海關及資訊室會同該技術維運團隊進行
功能驗測作業,經技術維運團隊功能驗測通過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