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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電子封條監控系統相關硬體設備遭人為損毀之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港字第1021006947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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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設備損毀事實發生時,請櫃場業者協助留下肇事者,並保留肇
    事現場原貌,勿移動現場物品,以供警方拍照存證,並立即通報
    監管海關。

二、監管海關應立即報案拍照蒐證或請櫃場業者協助報案,請警方前
    往現場受理報案、拍照蒐證及錄製詢問筆錄,並陳報上級及通報
    保險公司。

三、請肇事者留下聯絡資料及簽填切結書,載明由肇事者負責修復並
    支付修復費用(如為拖車等運輸業,請所屬公司派人會同簽名切
    結賠償),併通知肇事者投保之保險公司派員到場參與表示意
    見,釐清責任歸屬,以利後續索賠。

四、監管海關通知肇事者於兩週內洽妥維修廠商,並於一個月內完成
    修復。請監控中心或資訊室或保險公司提供相關配合廠商聯絡資
    料。

五、經監管海關催促後,肇事者若仍無法如期洽妥維修廠商處理,由
    監管海關通知肇事者後,另請監控中心或保險公司協助逕洽維修
    或建置廠商進行修復,相關修復費用由肇事者(或其所屬公司)
    支付。

六、監管海關須追蹤損毀設備之修復進度,並隨時陳報上級。

七、損毀設備之修復完成後,由監管海關進行硬體設備驗收。如需進
    行系統功能測試作業,請監控中心或資訊室通知電子封條監控系
    統技術維運團隊,由監管海關及資訊室會同該技術維運團隊進行
    功能驗測作業,經技術維運團隊功能驗測通過後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