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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7 05: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進口展覽品展覽後就地出售仍以原進口人為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167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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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所報××包裝有限公司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規定免徵關稅進口之展覽物品,於展覽結束後,就地出售予國內廠商,不再復運出口,可否以其承購人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補繳關稅結案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仍應以進口展覽物品之××包裝有限公司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至於實務上該筆稅款當事人間是否可安排由承購該批展覽物品之承購人代繳,則非所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