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稅進口展覽品展覽後就地出售仍以原進口人為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80 年 05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第80016703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所報××包裝有限公司依關稅法第30條(編者註:現行法第52條)規定免徵關稅進口之展覽物品,於展覽結束後,就地出售予國內廠商,不再復運出口,可否以其承購人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補繳關稅結案乙案,復如說明。說明:二、本案仍應以進口展覽物品之××包裝有限公司為稅款繳納證之納稅義務人,至於實務上該筆稅款當事人間是否可安排由承購該批展覽物品之承購人代繳,則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