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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1: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財政部高雄關稅局各單位辦理業務檢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高書字第1001019829號書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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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局「95  年度提升服務品質方案執行計畫」。


二、目的:加強對關員之督導考核並辦理經常性業務檢查,期能隨時發掘
    問題,隨時改進缺失,以增進行政效率,提高為民服務品質。


三、作業要點:
(一)業務檢查範圍包括調閱有關報單、帳冊、單據、緝私報告、處理紀
      錄等,查核稅捐、規費有無短溢徵與依規定核銷,稅則歸列是否適
      當,各類人民申請、陳情案件有無逾限辦理情形,公文時效控管,
      各項追蹤勾稽之清表是否定期列印追蹤,各項應辦手續是否完備齊
      全以及政函、局長書函、業務會議與工作手冊等有關規定事項是否
      確實遵照辦理。
(二)股長對其所屬股員經辦業務應隨時注意督導複核檢查,不得怠忽。
(三)本局已設置副主管之一級單位,由各單位主管視業務需要,指派副
      主管及課長或九職等非主管,自 96 年 1  月 1  起,對所屬經辦
      業務每月至少兩次實施不定期業務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填報「業務
      檢查報告表」(附表 1)陳報主管核閱,各一級單位並應於每月底
      前按月彙造月報表(附表 2)及將附表1、2送總務室服務股備查,
      如有重要事項再彙整轉陳副局長(二)。惟具有時效之重要改進事
      項,亦得隨時研簽報核。
(四)稽查組、倉棧組、機動巡查隊及各分局之驗貨、稽查單位,目前已
      實施查勤督導作業者,應繼續辦理列為業務檢查範圍,其已繕具查
      勤報告簿陳核者,免再逐次填報檢查報告表,惟仍應按月彙造月報
      表(附表 2) 送總務室服務股。
(五)未設置副主管之一級單位,由單位主管比照(三)辦理業務檢查每
      月至少 1  次。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