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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2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南區國稅法一字第112000026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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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作業規定

9654日南區國稅服字第0960076099函訂定

9755日南區國稅服字第0970076146號函修正

9865日南區國稅服字第0980062072號函修正

1041112南區國稅服字第1040009668 號函修正

107130南區國稅服字第1070001097號函修正

112111南區國稅法一字第1120000264號函修正,自112116日生效

、作業目的:

為增進行政效能,節省民眾洽公時間,建立以客為尊之稽徵環境,提供優質便捷服務措施。

服務項目

核發儲蓄免扣證。

二、核發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

三、核發違章欠稅查復表。

四、提供國稅各項申請書表。

五、提供各項宣導資料。

六、所得資料查詢(不包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七、財產資料查詢(不包括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資料)。

八、綜合所得稅稅籍查詢。

受理方式

以書面、網際網路、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方式預約申請,於本局轄內分局或稽徵所擇一處取件。

作業單位:

各分局、稽徵所服務管理課(股)。

作業流程:

設置呼速得預約免下車取件專區,利用現有空間設備規劃適當行車動線及服務窗口辦理本項服務,若因辦理場所限制不宜採「免下車取件」者,得僅辦理預約取件服務。

申請人不論以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郵寄方式預約申辦,承辦人員皆須明確告知應檢附之文件及約定取件時間與地點,相關資料並登錄「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附件1)與預約登記簿(附件2)。

網際網路申請案件由系統依申請人勾選之「案件領取處」直接派案至各所轄分局、稽徵所,同時自動發送電子郵件提醒各單位全功能服務櫃檯承辦人員;另各單位承辦人員應於每日上午9時及下午2時,至財稅內網/共用服務/全功能櫃台系統JFR/非臨櫃案件作業/非臨櫃案件查詢JFR620W查詢案件狀態,免疏漏

承辦之分局或稽徵所應即依申請項目查調資料,於申請人預約取件時間(次一個工作日下午1時以後一週內之上班時間)提供。

承辦人員於申請人取件時,應核對申請人身分證及相關文件無誤後,請申請人於申請登記表及電腦列印申請書簽收。

申請如未於約定時間領取或登錄預約資料不實無法聯絡,承辦人員應以「未到本單位申領」為由結案,並於申請登記表簡述原因,以備查考,已列印未領取資料,應作廢歸檔。

對於運用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案件,申請書應加蓋「呼速得服務案件」,以資區別,另按月將「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申請登記表創稿存查。

執行績效連同相關資料併同為民服務工作執行績效表送綜合行政組。

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暫停提供本項服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