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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9 07:5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關業字第111100548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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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復運出口案件查詢及核銷進口報單無紙化作業,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適用於復運出口G3、G5、D5、B8、B9及F5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2、9P、96及99之案件(即關稅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及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三十條之案件),其應核銷範圍:
(一)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38及3E。
(二)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58、73及74。
(三)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6,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四)D5或B8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74。
(五)B9出口報單(限非保稅貨物)統計方式96、92及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1、73及74。
(六)G3或G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81、82,申請沖退原料稅欄位「Y」,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32、41及42。
(七)F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2或9P,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4。
(八)G3、G5、F5出口報單統計方式99,核銷進口報單納稅辦法為73。
三、本注意事項之電腦作業方式如下:
(一)「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為配合各關作業需要之不同,原進口報單之電腦核銷於復出口報單放行前或放行後核銷均可,不影響貨物之通關,核銷訊息並顯示於電腦通關流程。但前點第六款案件限進口報單放行日期之翌日起一年內申報復運出口者,逾期者不得核銷,原進口報單之核銷於復運出口報單放行後辦理。至於電腦核銷作業所涉工作分配之問題,由各關依職權調整。
(二)電腦核銷以進口報單放行日期為基準:「實施日」之前進口放行者,採人工方式核銷;「實施日」起進口放行者,採電腦核銷。自「實施日」起,同一份復運出口報單其應核銷原進口報單放行日期不同者,得兼採「電腦」及「人工」二種方式核銷。
(三)在執行電腦核銷作業時,若發現進口報單為濃縮報單、進口隨貨容器申報於其他申報事項欄或發覺案件有可疑之處時,應於核銷作業畫面特別功能鍵內作業註記無法電腦核銷原因,並調閱或傳真原進口書面報單改以人工方式核銷,如有需要並請廠商提供資料參考或作進一步查核。
(四)退關或註銷報單時,如已核銷原進口報單者,於EN01畫面執行反核銷。
(五)作業問題之排除:進行電腦核銷作業時,如遇有任何問題應以Q/A單向各關資訊單位查詢。
(六)追蹤:對於須以電腦核銷之復運出口案件,股長或權責人員應予抽核(或全核),對核銷案件進行追蹤控管。
四、電腦核銷作業需使用N5203訊息傳輸報單資料,辦理電腦核銷時,由系統自動顯示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
五、自「實施日」起復運出口之案件,凡出口報單使用N5203訊息傳輸者,在傳輸復運出口報單之各項資料時,應於「原進口報單號碼」及「原進口報單項次」欄位逐項傳輸欲核銷之原進口報單號碼及項次,且其數量小於或等於原進口數量,出口報單不符上述條件者以錯單處理。
六、電腦核銷係採「一項對一項」方式核銷原進口報單,該項原進口數量應大於或等於復運出口數量,否則無法核銷。
七、辦理核銷之關員均應視業務需要申請相關電腦畫面之使用權限,以利核銷作業。
八、展延復運出口期限案件之處理:
(一)預報貨物資訊系統:由進口單位執行於復運出口展延期限欄鍵入展延日期,電腦同時發送訊息予報關業者,且顯示於電腦進口通關流程。
(二)於IE18畫面,修改「補正期限」,且顯示於電腦進口通關流程中。
(三)於IE02畫面,發N5107訊息通知報關業者。
九、復運出口報單統計方式為81、82、9M、53、92、9P、96、99者,可於查詢畫面查詢或查核原進口報單內容。
十、為解決本核銷電腦化之通關作業問題,各關應由資訊單位設置單一窗口負責處理。仍有問題無法排除時,則以電腦故障傳真聯絡單(Q&A單)電傳關務署關務資訊組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