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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8: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業者與海關簽訂策略聯盟之基本條件與可享之優惠措施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總政緝字第092060113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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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條件
 (一) 經海關核准為自主管理者。
 (二) 文書製作或貨物通關作業流程中,發現有走私嫌疑或狀況異常時,
      應立即通知海關。
 (三) 加強人事管理,隨時考核員工操守,督導員工恪守關務法規,避免
      發生參與走私情事。
 (四) 經常舉辦員工職前或在職訓練。
 (五) 與其他業者 (如拖車、理貨業) 訂定契約時,應選擇信譽卓著、管
      理良好之業者。
 (六) 海關得使用業者電腦,查核所需資料。
 (七) 海關因查緝需要,業者應配合提供相關單證、檢查機具或優先調派
      搬運工人拆櫃。
 (八) 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
      者。


二、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 不定期與業者檢討有關倉儲管理執行情形,利用既有管道溝通合作
      ,確保通關順暢。
 (二) 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予業者;並參據業者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三) 對於業者舉辦員工訓練時,海關可派員宣導法令並指導有關查緝技
      巧。
 (四) 對於業者自主管理作業遭遇疑難時,隨時給予協助與處理。
 (五) 對於業者若以電傳方式申辦各項關務案件時,海關應儘速辦理。
 (六) 加速處理逾期貨物及拍賣貨物,以紓解業者倉容。
 (七) 因作業疏忽所衍生之問題,在海關未發現或未接獲密報之前主動報
      備或經查明非可歸責於貨站業者之事由者,予以從寬從輕之處罰。
 (八) 其他經海關核定之事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