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條件
(一) 經海關核准為自主管理者。
(二) 文書製作或貨物通關作業流程中,發現有走私嫌疑或狀況異常時,
應立即通知海關。
(三) 加強人事管理,隨時考核員工操守,督導員工恪守關務法規,避免
發生參與走私情事。
(四) 經常舉辦員工職前或在職訓練。
(五) 與其他業者 (如拖車、理貨業) 訂定契約時,應選擇信譽卓著、管
理良好之業者。
(六) 海關得使用業者電腦,查核所需資料。
(七) 海關因查緝需要,業者應配合提供相關單證、檢查機具或優先調派
搬運工人拆櫃。
(八) 設立對口單位,並指定專責人員接受海關意見或提供海關所需資料
者。
二、海關給予業者之優惠措施
(一) 不定期與業者檢討有關倉儲管理執行情形,利用既有管道溝通合作
,確保通關順暢。
(二) 提供最新通關法令規章予業者;並參據業者意見,研修通關法令。
(三) 對於業者舉辦員工訓練時,海關可派員宣導法令並指導有關查緝技
巧。
(四) 對於業者自主管理作業遭遇疑難時,隨時給予協助與處理。
(五) 對於業者若以電傳方式申辦各項關務案件時,海關應儘速辦理。
(六) 加速處理逾期貨物及拍賣貨物,以紓解業者倉容。
(七) 因作業疏忽所衍生之問題,在海關未發現或未接獲密報之前主動報
備或經查明非可歸責於貨站業者之事由者,予以從寬從輕之處罰。
(八) 其他經海關核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