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行政院訂頒「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
二 目的:
為使各類緊急重大偶突發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通報,並採
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機制,以有效防範事件擴大。
三 範圍:
(一) 重大危安事件。
(二) 陰謀危害、驚擾國家元首、副元首及機關首長安全之事件。
(三) 破壞事件:
1 爆炸機關重要倉庫、器材及設施。
2 搶劫或竊盜機關財物、械彈及重要器材文書。
3 火災。
(四) 防疫、救難及其他重大通關問題。
(五) 重大民眾陳情請願事件。
(六) 其他重大偶突發緊急事件。
四 緊急應變處理小組成員:
(一) 關稅總局由副總局長擔任召集人,督導指揮海關整體緊急重大事件
之應變處理;各關稅局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督導指揮各關稅局緊
急重大事件之應變處理。
(二) 事件相關權責業務單位主管。
(三) 總務、人事、稽查單位主管。
(四) 政風單位主管,並兼任執行秘書。
五 緊急應變處理小組運作方式:
(一) 緊急應變小組為常設性任務編組。
(二) 緊急或重大事件之認定,由權責業務單位主管或召集人依當時事件
性質判定之。除已由權責單位主動通報外,由召集人視事件情況啟
動應變機制,指揮所屬處理。
(三) 召集人應指定專責聯絡人員辦理通報、聯繫工作及尋求支援、協調
事宜。
(四) 召集人應主動迅速將處理結果發布新聞稿,並由公關單位負責聯繫
及安排對外說明。
六 處理程序:
(一) 遇有「重大危安事件」、「陰謀危害、驚擾國家元首、副元首及機
關首長安全事件」、「破壞事件」、「重大民眾陳情請願事件」、
「其他重大偶突發緊急事件」狀況發生:
1 上班時間:各單位應於狀況發生三十分鐘內,通報緊急重大事件
處理專責聯絡人員及政風單位處理,並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逐級
陳報。
2 非上班時間:值日人員應依「值日規則」之規定迅 速通報。
(二) 遇有「防疫、救難及其他重大通關問題」:
1 上班時間:關稅總局由副總局長指揮所屬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並
對外統一發言;各關稅局由副局長指揮所屬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並對外統一發言及隨時陳報關稅總局處理情形與進度。
2 非上班時間:值日人員依「值日規則」之規定迅速通報後,依右
列上班時間處理方式辦理。
七 本總局暨各關稅局應建立處理緊急重大事件通報專責人員 (單位) 緊
急聯繫電話資料 (如附件) ,並由本總局彙整後分送各關稅局;通報
專責人員 (單位) 及聯繫電話如有更動,應隨時陳報本總局更新。
八 本總局暨各關稅局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依規
定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