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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處理緊急重大事件應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總政徵字第092060108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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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
    行政院訂頒「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辦理。


二  目的:
    為使各類緊急重大偶突發事件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通報,並採
    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機制,以有效防範事件擴大。


三  範圍:
 (一) 重大危安事件。
 (二) 陰謀危害、驚擾國家元首、副元首及機關首長安全之事件。
 (三) 破壞事件:
      1 爆炸機關重要倉庫、器材及設施。
      2 搶劫或竊盜機關財物、械彈及重要器材文書。
      3 火災。
 (四) 防疫、救難及其他重大通關問題。
 (五) 重大民眾陳情請願事件。
 (六) 其他重大偶突發緊急事件。


四  緊急應變處理小組成員:
 (一) 關稅總局由副總局長擔任召集人,督導指揮海關整體緊急重大事件
      之應變處理;各關稅局由副局長擔任召集人,督導指揮各關稅局緊
      急重大事件之應變處理。
 (二) 事件相關權責業務單位主管。
 (三) 總務、人事、稽查單位主管。
 (四) 政風單位主管,並兼任執行秘書。


五  緊急應變處理小組運作方式:
 (一) 緊急應變小組為常設性任務編組。
 (二) 緊急或重大事件之認定,由權責業務單位主管或召集人依當時事件
      性質判定之。除已由權責單位主動通報外,由召集人視事件情況啟
      動應變機制,指揮所屬處理。
 (三) 召集人應指定專責聯絡人員辦理通報、聯繫工作及尋求支援、協調
      事宜。
 (四) 召集人應主動迅速將處理結果發布新聞稿,並由公關單位負責聯繫
      及安排對外說明。


六  處理程序:
 (一) 遇有「重大危安事件」、「陰謀危害、驚擾國家元首、副元首及機
      關首長安全事件」、「破壞事件」、「重大民眾陳情請願事件」、
      「其他重大偶突發緊急事件」狀況發生:
      1 上班時間:各單位應於狀況發生三十分鐘內,通報緊急重大事件
        處理專責聯絡人員及政風單位處理,並立即陳報機關首長及逐級
        陳報。
      2 非上班時間:值日人員應依「值日規則」之規定迅   速通報。
 (二) 遇有「防疫、救難及其他重大通關問題」:
      1 上班時間:關稅總局由副總局長指揮所屬業務主管單位辦理,並
        對外統一發言;各關稅局由副局長指揮所屬業務主管單位辦理,
        並對外統一發言及隨時陳報關稅總局處理情形與進度。
      2 非上班時間:值日人員依「值日規則」之規定迅速通報後,依右
        列上班時間處理方式辦理。


七  本總局暨各關稅局應建立處理緊急重大事件通報專責人員 (單位) 緊
    急聯繫電話資料 (如附件) ,並由本總局彙整後分送各關稅局;通報
    專責人員 (單位) 及聯繫電話如有更動,應隨時陳報本總局更新。


八  本總局暨各關稅局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情節重大者,依規
    定議處;其通報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