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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19: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組織簡則
公發布日: 民國 59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署估字第1079500021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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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簡則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訂定之。
二、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除以分署長、副分署長一人及主管科科長為當然委員,
    並由分署長兼召集人外,餘由分署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管轄區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估價或地政相關業務代表七至九人。
    (二)不動產估價、財產處理、建築、地政、都市計畫專門技術人員、專家或學
          者三至五人。
    前項第二款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
三、本小組議事範圍如下:
    (一)有關國有財產估價案件之審核事項。
    (二)有關受託代為估價案件之審核事項。
    (三)有關國有財產估價之其他事項。
四、本小組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或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本小組開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
    開會時,除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委員應親自出席外,其餘機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
    出席會議時,得由該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
    前項機關暫派他人代為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六、(刪除)
七、本小組會議以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八、本小組開會審核估價案件時,得通知有關機關(單位)、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九、本小組委員對於有利害關係案件,開會時應行迴避。
十、本小組審核結果應報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提請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在未評
    定前,與會人員及承辦人員應對外保守秘密。
十一、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兼職費或審查費。
十二、本小組設幹事一人,由分署主管股股長兼任,負責處理本小組經常事務。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