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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供同戶籍身障者使用之免稅車輛於身障者死亡後以該車輛供同戶籍另一身障者使用准自前者死亡次日起續予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50008013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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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納稅義務人○君供同戶籍身心障礙者(父親)使用之免稅車輛,於其父死亡後以該車輛仍供同戶籍另一身心障礙者(兒子)使用,申請續予免稅,可否溯自其父死亡次日起免稅一案。說明: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本案如經查明○君所有車輛於原免稅期間至再次申請免稅日確供其子(亦屬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使用,且於其父死亡日前至○君再次申請免稅日該子均與徐君設籍同址,准自○父死亡次日起續予免徵。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