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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後復又攜帶入境匿未申報應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相關規定辦理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緝字第1011003764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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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旅客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後,復又攜帶入境,通關時匿未申報,規避檢查案件,是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編者註:現行第1項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乙案,請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十一、(二)、1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