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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補充解釋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他菸品)適用菸酒管理法第45條第4項處罰規定之計罰單位
公發布日: 民國 11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150361350B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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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經衛生福利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之指定菸品(其他菸品)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超過免稅數量部分由海關
    沒入,並由海關按每條(200支)處新臺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鍰,不適用海關緝私條例之處罰規定。
二、本令自115年2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