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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僅於1戶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准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3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06970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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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以土地設定地上權房屋)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有毗鄰房屋打通或合併使用情形,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僅於其中一戶辦竣戶籍登記,該等房屋倘符合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4項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仍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二、前點毗鄰房屋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五條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住家用房屋戶數認定及申報擇定辦法第2條規定認定房屋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