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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06517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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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駕駛執照無車輛之身心障礙者,其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得比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本文後段及第2項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受該款但書免徵金額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