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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不課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3045832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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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以下合稱信用部)依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規定,將餘裕資金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信用部所取得之利息收入,比照本部75年8月21日台財稅第7559798號函規定,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