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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證明文件者得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時減免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81894378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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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又同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本案主旨所述房屋,房屋所有人如能提示其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且係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有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追溯查明其使用情形,准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本函,僅適用於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6月30日以前之房屋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