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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處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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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