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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證明及聲明書申請免徵貨物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6339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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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專供生產有機發光二極體(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顯示器用之玻璃,可檢具工業主管機關證明及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之聲明書,向進口地海關或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