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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擴大限制措施,配合關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及教育學習場域等,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核定關閉及停止營業期間之房屋稅、停徵娛樂稅及使用牌照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5718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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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域或其他場所(域),經政府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公告強制關閉者,停止營業期間其使用房屋之房屋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免由納稅義務人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
二、配合前點政府措施關閉場所(域)者,其車輛停止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及適用查定課徵娛樂業停止營業期間之娛樂稅,由地方稅稽徵機關主動依各該行業主管機關提供之清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免,免由納稅義務人或娛樂業者(代徵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三、地方稅稽徵機關依前二點規定辦理,核有溢繳稅款者,應主動退還納稅義務人或代徵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