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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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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遺產稅違章案件,部分繼承人於罰鍰處分送達前死亡者,應以生存繼承人為受處分人就漏稅總額裁處罰鍰。倘該罰鍰逾期未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在不超過遺產總額範圍內得對遺產執行之。

二、廢止本部72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39235號函及本部賦稅署90年10月9日台稅三發字第090045647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