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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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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短漏報、未申報所得或與其配偶所得分開申報案件之漏稅額計算公式」如附表。
二、廢止本部73年9月3日台財稅第59051號函、74年8月7日台財稅第20112號函、104年12月4日台財稅字第10404647251號令有關81年3月20日台財稅第810044039號函及100年3月28日台財稅字第10004004910號令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