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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發行定期存單所生收益,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之專屬本業銷售額,適用2%營業稅稅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5865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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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銀行業購買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 27 條規定發行定期存單所產生之收入,屬經營銀行本業以外
之專屬本業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適用 2%營業稅稅
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