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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給付理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06053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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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自辦理 107 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 23 條第 1 項或信用合作社法第 23 條第 4 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未以費用列支且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