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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8040124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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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含本國或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