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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准減徵土地增值稅40%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06782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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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原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更新條例權利變換規定取得之應分配土地,經配偶相互贈與依土地稅法第28 條之 2 第 1 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於再移轉計課土地增值稅時,參據同條第 2 項重劃土地準用第 39 條第 4 項減徵規定,准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46 條第 3 款減徵土地增值稅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