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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140萬元部分之應納稅額,除依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70400770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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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廢或出口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中古汽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小客車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電動小客車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40萬元部分之應徵貨物稅,除依同條例第12條第4項按小客車稅率減半徵收外,適用同條例第12條之5第1項減徵新車貨物稅5萬元規定。
(財政部113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38560號令修正本令,本令第2點因屬過渡適用規定,爰予刪除,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