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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卡及轉帳卡發卡機構申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9005569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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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為便利民眾兌領各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提供多元化領獎方式,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本作業規定,適用於中獎人於交易時以信用卡或轉帳卡作為支付工具及雲端發票載具,且開獎前未將該載具歸戶至手機條碼或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載具歸戶但未指定以其他方式匯入中獎獎金者。
三、 信用卡得匯入之中獎獎金以統一發票四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百元獎為限。
四、 信用卡或轉帳卡發卡機構(以下簡稱發卡機構)發行之信用卡或轉帳卡經核准作為雲端發票載具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該信用卡或轉帳卡匯入雲端發票中獎獎金(以下簡稱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
本作業規定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信用卡發卡機構經核准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且未經撤銷或廢止者,自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八月期起之統一發票,可匯入之中獎獎金獎別增加統一發票四獎。
五、 發卡機構申請辦理前點第一項業務時,應檢附申請書及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之作業計畫(含檢核程序作業規範,作業計畫撰寫注意事項如附件),並於稽徵機關核准後於應用程式及網站公告作業方式。
六、 發卡機構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業務前,應取得持卡人同意並保存相
關文件或訊息;以信用卡附卡為載具,且正、附卡帳單採合併計算者,該筆中獎獎金應先取
得正、附卡持卡人之同意,始得匯入正卡。
七、 發卡機構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應於開獎日前將信用卡或轉帳卡之載具
識別資訊及同意註記,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訊規格,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
服務平台。
八、 持卡人得向發卡機構取消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設定,發卡機構並應於應用程式及網站明顯處公告說明取消方式。
九、 經核准辦理第四點業務之發卡機構,由財政部印刷廠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中獎清冊(含載具識別資訊)將中獎獎金匯入該指定信用卡或轉帳卡,發卡機構應將匯入結果及帳戶
相關資訊(入帳帳號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回復財政部印刷廠。
發卡機構代持卡人指定信用卡或轉帳卡之載具識別資訊錯誤,致財政部印刷廠無法匯入
中獎獎金時,由財政部印刷廠通知發卡機構查明處理。
十、 財政部印刷廠應於給獎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檢具載明前點第一項資訊之匯款清冊及匯款單影本,彙送財政部賦稅署結報。
十一、經核准辦理第四點業務之發卡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應停止其辦理代持卡人指定金融支付工具匯入中獎獎金業務:

(一) 發卡機構發行之信用卡或轉帳卡經撤銷或廢止作為雲端發票載具。

(二) 未依第五點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之作業計畫內容或第六點規定辦理。

(三) 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

(四) 第七點之載具識別資訊或同意註記,及第九點之中獎獎金匯入結果與帳戶相關資訊,經財政部印刷廠查明係發卡機構故意載入不實。

 發卡機構有前項情事,致發生溢付獎金者,不論是否故意,均應負賠償中獎獎金之責,由該發卡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追回獎金。
十二、 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或停止發卡機構辦理第四點業務,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及財政部印刷廠。
十三、 發卡機構以不正當方法套取或冒領獎金者,主管稽徵機關應依財政部八十年六月二十六日台財稅第八○一二四九四九三號函有關冒(詐)領獎金刑責及處罰之規定辦理,並將涉案
人移送偵辦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