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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空運快遞業者違反理貨規定案件裁罰參考表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71019048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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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快遞業者違反理貨規定案件裁罰參考表

違章行為

違章情形

裁罰

違反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一、利用理貨機會進行非理貨工作:

(一)未經海關核准,擅自開拆貨物。

(二)未經海關核准,擅自黏貼、換貼條碼或標籤。

(三)拆盤進倉、點收、分區堆置或搬運貨物至通關線輸送帶。

(四)其他進行非理貨工作之行為。

二、未依海關規定穿著足資識別理貨身分之理貨背心。

三、理貨背心借供其他快遞業者或非理貨人員使用。

 

 

一、有左列一、(一)或一、(二)之行為者:

(一)二年內均無違章紀錄。

(二)二年內合計違章紀錄如下:

1.查得一次並經處罰確定。

2.查得二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3.查得三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4.查得四次以上並均經處罰確定。

二、有左列一、(三)或一、(四)之行為者:

(一)二年內均無違章紀錄。

(二)二年內合計違章紀錄如下:

1.查得一次並經處罰確定。

2.查得二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3.查得三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4.查得四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5.查得五次以上並均經處罰確定。

三、有左列二或三之行為者:

(一)二年內均無違章紀錄。

(二)二年內有違章紀錄並經處罰確定。

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四條及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處警告並限期改正。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處警告並限期改正。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