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八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一、利用理貨機會進行非理貨工作:
(一)未經海關核准,擅自開拆貨物。
(二)未經海關核准,擅自黏貼、換貼條碼或標籤。
(三)拆盤進倉、點收、分區堆置或搬運貨物至通關線輸送帶。
(四)其他進行非理貨工作之行為。
二、未依海關規定穿著足資識別理貨身分之理貨背心。
三、理貨背心借供其他快遞業者或非理貨人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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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左列一、(一)或一、(二)之行為者:
(一)二年內均無違章紀錄。
(二)二年內合計違章紀錄如下:
1.查得一次並經處罰確定。
2.查得二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3.查得三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4.查得四次以上並均經處罰確定。
二、有左列一、(三)或一、(四)之行為者:
(一)二年內均無違章紀錄。
(二)二年內合計違章紀錄如下:
1.查得一次並經處罰確定。
2.查得二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3.查得三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4.查得四次並均經處罰確定。
5.查得五次以上並均經處罰確定。
三、有左列二或三之行為者:
(一)二年內均無違章紀錄。
(二)二年內有違章紀錄並經處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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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空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第二十四條及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處警告並限期改正。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二萬一千元罰鍰。
處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處警告並限期改正。
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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