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394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如下: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四十八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三、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