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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於一定期間得免開統一發票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60450669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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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規定應申請稅籍登記者,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得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5款規定免開統一發票,由營業人自動報繳稅款。
(財政部110年
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713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