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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府於年度中運用餘裕資金辦理提前償還債務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5036449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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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庫收入與支出受季節性變動因素及其他各項不確定因素影響, 致累計實收數(含歲入執行數及債務舉借執行數)大於累計實支數(含歲出執行數及強制還本預算數)產生餘裕資金,且不包括國庫券及市(縣)庫券之短期債務餘額為零時,得用以提前償還一年以上債務(以下簡稱長期債務),以降低債務餘額,節減債息支出,提升資金運用效率。
二、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運用餘裕資金提前償還長期債務,應視辦理提前償還償務時之債務舉借預算執行情形,分別採已舉借債務之收入退還及原編列還本預算外增加還本數額方式辦理:
(一)年度預算執行中,累計實收數大於累計實支數致公庫有餘裕資金且同時段之債務舉借預算執行數不為零,得以債務舉借收入退還方式提前償還長期債務,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各級政府設有債務基金者,將餘裕資金應沖抵之債務舉借預算執行數額,由普通基金退還轉入債務基金;債務基金同額增列舉借債務收入,於不增加債務未償餘額前提下,提前償還長期債務,並以同額增列債務基金還本支出。
2.各級政府未設有債務基金者,將餘裕資金應沖抵之債務舉借預算執行數額,由普通基金債務之舉借預算退還,同額提前償還長期債務。
3.各級政府於辦理債務舉借收入退還後,倘需舉借長期債務者,得於原編列當年度債務之舉借預算額度內辦理。
(二)當年度債務舉借預算尚未執行,或前經辦理債務舉借收入退還後,債務舉借預算執行數為零,得以預算外增加還本數額方式提前償還長期債務,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1.各級政府設有債務基金者,將餘裕資金於不超過該年度預估歲入超收數範圍內,作為債務償還數額,由普通基金撥入債務基金,提前償還長期債務,並以同額增列債務基金還本支出。
2.各級政府未設有債務基金者,將餘裕資金於不超過該年度預估歲入超收數範圍內,增列普通基金償還數,提前償還長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