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1 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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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准由部分共有人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02056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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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共有房屋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部分共有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0條規定,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時,得代其他共有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二、廢止本部92年5月14日台財稅字第092045290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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